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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典•龙都一期工程项目个人全额承包 竞价比选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2日

各位竞价人:

景典•龙都一期工程项目由公司承建施工,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个人全额承包竞价比选,凡具备以下资格的员工均可参与此次竞价比选。

1公司在册并从事工程管理的员工;

25年以上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累计从事过2个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3熟悉工程管理、工程材料价格以及各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能独立完成施工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4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参与竞价比选的各竞价人须在仔细阅读本文件后,请自行前往本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同时需详细分析、阅读公司提供的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施工设计图、中标清单、中标施工方案、总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文件,结合自身管理能力及资金实力,慎重报价。

 

 

邀请人:开云网页版登录(2024已更新)

                                2018年7月2日 

景典•龙都一期工程项目个人全额承包

竞价比选规则

 

(竞价人全称)

一、本竞价比选规则严格按照公司《项目个人全额承包管理办法》编制。《项目个人全额承包管理办法》作为本次竞价比选规则的附件,与本次竞价比选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二、个人全额承包内容: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内容一致。

三、本次竞价比选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参与个人全额承包竞价比选者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公司在册并从事工程管理的员工;

(2)5年以上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累计从事过2个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3)熟悉工程管理、工程材料价格以及各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能独立完成施工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4)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65天,竞价人所报工期天数不得超过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五、该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必须满足贵州省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六、公司对各竞价人自行前往本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及对公司提供的本项目所有资料文件的分析判断不负任何责任,凡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竞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承包过程中提出对中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条件进行调整。

七、报价内容、报价方式及个人全额承包模式

(1)报价内容

1、竞价人应根据公司提供的竞价比选书格式进行填报,竞价人不得随意修改比选书中的任意内容,如竞价人提供的竞价比选书与公司提供的版本不一致,将取消竞价人的竞价资格。

2、竞价人必须仔细阅读本竞价文件附件二《景典•龙都一期工程项目个人全额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条款,并作为报价依据。

(2)报价方式为:总价下浮比例。

(3)个人全额承包模式:公司垫资模式。

九、竞价人需提供符合竞价比选规则要求的竞价比选书,竞价比选书必须装入投标文件袋,并密封完好,封口处需本人签字。公司将选择报价下浮率最低的竞价人为第一候选人

十、本次竞价比选最高限价:总价下浮5.31%,各竞价人所报下浮率不得小于5.31%,否则将取消竞价人的竞价资格。

十一、第一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佰伍拾万元,否则公司有权选择第二候选人,以此类推。

十二、若报价最低的竞价人出现下浮率相同的情况,则采取现场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下浮率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的下浮率,若第二次报价仍有相同的,则由公司在第二次报价相同的竞价人中现场随机抽取第一候选人。

十三、竞价人必须不少于三位,如达不到三位则此次竞价流标,公司将根据流标原因调整竞价比选规则,重新组织进行第二次竞价比选,若还出现流标情况,公司有权自行确定个人全额承包人,原则上承包人须符合竞价比选规则要求。

十四、请各竞价人于20187610:30前将竞价比选书递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南塔8楼8803会议室,过时公司将不予接受,同时公司将当众宣布各竞价人的报价。

十五、若竞价人在本工程竞价过程有任何疑问,请于201874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南塔8楼8811室,以便于公司及时回复。

十六、比选程序: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文件的竞价人名称;

2)核验参加竞价比选的竞价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

3)由竞价人代表检查比选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启竞价人的比选文件,公布竞价人名称、比选报价、工期等,并记录在案;

5)各竞价人、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十六、竞价人郑重承诺:竞价人自收到本竞价比选文件后即视为己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竞价比选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及附件的法律含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报价。

 十七、公司将组织竞价评审小组对整个竞价比选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所有竞价人递交的竞价比选文件进行评审。

十八、联系公司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南塔8楼8811室

电话:023-67501023

传真:023-63871133

联系人:朱晔

 

 

 

 

附件一:《景典•龙都一期工程项目个人全额承包合同》

附件二:景典•龙都一期工程项目个人全额承包竞价比选书

附件三:《开云网页版登录(2024已更新)项目个人全额承包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招标施工设计图、中标清单、中标施工方案、总承包合同(以上均为电子版)

 

 

开云网页版登录(2024已更新)

  2018年7月2日

 

 

 

 

附件一

             项目

个人全额承包合同



 

         

       


         项目

个人全额承包合同

 

 

甲方:开云网页版登录(2024已更新)
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项目个人全额承包管理办法》(渝交旅建设发〔2018〕37号)、甲方与工程建设发包人就本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主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四)工程造价:本工程中标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最终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及审核部门审定结算为准。

二、承包范围
    施工主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全部内容均属乙方承包范围。

三、承包形式

本工程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承包:
(一)自筹资金模式:即乙方自行筹集工程所需资金,依据经济指标实行超利全留、亏损全赔的个人承包模式。
(二)甲方垫资模式:即甲方对工程所需资金进行垫资,乙方承担资金占用费,依据经济指标实行超利全留、亏损全赔的个人承包模式。

四、承包指标

(一)经济指标:乙方按照本工程结算造价(即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审定价)总额的  %向甲方缴纳项目管理费,其中甲方管理费所涉税金、交易服务费的  %等由甲方承担。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审定价是指:发包人以及上级集团公司委托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如已付工程款高于审定结算金额,乙方必须退回已超付工程款。

(二)工期目标:具体详见甲方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主合同                 

(三)质量目标:具体详见甲方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主合同                     

(四)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具体详见甲方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主合同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有权对本工程全部事项进行监管,乙方应当接受并配合甲方的各项检查。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履约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向乙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当严格执行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未严格执行通知书的全部内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当停工整改,其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整改费用、工程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因停工整改导致甲方被第三方单位索赔、处理、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拒不停工整改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整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24小时内仍未开始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乙方收到停工整改通知书后24小时内仍未开始停工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停工整改。
   (二)甲方有权就工程管理等各方面对乙方的项目管理班子交底,乙方应当接受并执行。
   (三)甲方可直接与工程建设发包人联系,传达工程建设发包人意见。
   (四)甲方为乙方实施本工程提供技术及管理指导、咨询。
   (五)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工程施工的标准、规范,指导乙方贯彻执行甲方关于工程管理、工程技术、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实施本工程受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之约束,甲方有权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实施奖罚。
   (六)工程建设发包人就本工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均由甲方向工程建设发包人收取,乙方不得就本工程与工程建设发包人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七)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涉各项税费、办理施工手续所需费用、工程管理及施工所需费用、履行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为本工程购买保险所需费用)以及因本工程实施而应承担的赔(补)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及方案需报甲方认可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可实施,甲方应在签收乙方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签(修改时间除外),若甲方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回复,视为认可。
   (九)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工程正式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本工程施工成本测算及配套分析表、拟签合同明细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所涉款项;因停止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的全部后果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导致第三方经营者索赔、导致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应当按月将工程建设发包人确认签证的月进度完成量报送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本工程所涉款项,因停止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的全部后果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导致第三方经营者索赔、导致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后20天内将本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原件提交给甲方保存。
   (十二)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本工程进行分包,否则无论本工程已实施到何种进度、无论乙方已为本工程投入何等资源及费用、无论甲方基于本合同对乙方是否尚有应付款,乙方均无权基于本合同要求甲方支付款项(相应款项由甲方自由处置)、无权基于本合同向甲方提出其他费用及权利主张,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三)未经甲方授权或确认,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就本工程实施下列行为:
    1、与本工程的工程建设发包人就本工程签订、履行任何合同或者签署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文件;
    2、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工程建设发包人)收取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款项或者收取与本工程无关但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款项;

3、以签署各类文书(例如合同、协议等)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排除、限制、减免、让渡甲方权利或本工程的相关权利,为甲方或者为本工程设定、确认义务(债务)及责任。
    乙方明知,乙方以甲方名义实施上列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极有可能归属于甲方,因此,一旦乙方实施上列行为导致甲方承担其行为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导致甲方承担款项返还义务及责任,导致甲方债权受损,导致甲方负担其他义务、债务或责任),即为乙方故意套取(骗取)甲方资金、故意损害甲方权利、故意虚构或扩大甲方义务(债务)及责任,甲方有权就因此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向乙方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甲方授权或确认”仅限于下列情形:
    (1)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甲方在乙方签署的纸质文件上加盖公章。
    甲方的确认仅针对被确认的事项,不具有类推适用之效力,乙方的行为获得甲方确认的,并不代表甲方已授予乙方进行同类行为的权限,更不代表乙方获得了甲方的其他授权。
   (十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因本合同而取得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十五)因乙方原因造成法律诉讼导致甲方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甲方有权在冻结金额内停止支付本工程款项。同时,自冻结之日起,乙方应当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六、工程人员
    (一)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如乙方提交的管理人员(非甲方工作人员)须经甲方审核合格后由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管理人员的行为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其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甚至非法行为等承担后果的,由乙方自行向其管理人员追索,乙方按照本条款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其管理人员行为的性质而发生任何减免。
    (二)本工程基于劳动用工、劳务雇佣而应支付工程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雇佣报酬、津贴、福利、社会保险及保障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因劳动用工、劳务雇佣而向本工程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本工程实施所需工人只能以劳务分包的形式组织,并严格执行甲方《施工分包竞价比选管理办法》(渝交旅建设发〔2016〕80号),乙方有权推荐劳务分包单位参与比选。本工程基于劳动用工、劳务雇佣而应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劳务雇佣报酬、津贴、福利、社会保险及保障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因劳动用工、劳务雇佣而向本工程工人支付款项或者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管理人员常驻施工场地(因公需暂时离开的除外),尽职履责。
   (五)乙方拟更换本工程管理人员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认为乙方的相关人员不称职的,有权指令乙方更换,乙方应当于收到指令后2天内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将相关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作业人员的身体及年龄状况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标准,符合施工主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病等不适宜建设工程作业的疾病的人员。否则导致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七)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八)本工程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体、年龄、职业资格等条件的,甲方有权直接将其驱离施工现场。
    (九)甲方进入本工程的有关人员,按甲方《本部职能管理部门及项目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渝交旅建设发〔2018〕36号)执行,工资、福利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的施工义务
   (一)乙方组织施工应当严格以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工程设计及交底、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图说、作业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为准。否则,甲方有权指令乙方限期拆除不符部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拆除或者未严格按照甲方指令拆除的,甲方有权直接拆除或者委托第三方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拆除指令后24小时内未开始实施,视为乙方拒不拆除。甲方拆除或者委托第三方拆除将对乙方施工造成影响的,乙方应当自行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在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全面履约,乙方采取相应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采取的措施不得对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的拆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乙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均不因甲方拆除或者委托第三方拆除而发生任何减免。
    (二)乙方不得选择性施工,否则甲方有权针对乙方未施工部分向乙方下达立即施工指令,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实施,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未按照要求施工的,视为乙方拒不执行。
   (三)不得怠工
    1、乙方应当确保其投入的各类资源(人力、物力、资金等)能够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方案、劳动力安排计划的要求,否则即为乙方怠工。
    2、如果本工程各类资源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且该等情形系因第三方经营者怠于履行合同所致,则乙方应当自行解决相关事项,乙方保证各类资源投入满足工程进度之义务及责任并不因第三方经营者怠于履行合同而发生任何减免。如果第三方经营者系因催收合同款项未果而怠于履行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资料,并在乙方确认的前提下根据甲方与第三方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以及第三方经营者提出的付款要求直接付款,付款方式为:甲方就本工程收到的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从工程建设发包人收取的工程款)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支配后尚有剩余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剩余部分中代扣代付,剩余部分不足以用于支付的,甲方可以垫付,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3、对于工程进度要求及关键工作节点,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相关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向乙方发出相关资源投入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或者不严格执行的,视为乙方怠工。
    4、如果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指出本工程存在资源投入不足的情形,视为乙方怠工。
    5、乙方怠工(含视为乙方怠工的情形)或者明确表示准备怠工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实施,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工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一)乙方应当遵守并确保本工程人员遵守国家及地方文明施工要求,遵守甲方《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及相关规定,并应当严格执行甲方关于规范化管理的指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应当负责对进入本工程的全部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文明、环保、职业健康等各方面的入场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三)本工程的安全保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安全作业,为本工程的实施及时全额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应当按工程要求配备两证齐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应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发生安全事故(劳动、质量、消防等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并于24小时内向甲方补交书面报告。因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给甲方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导致甲方被索赔或惩处的(包括但不限于导致甲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纠纷,甲方有权直接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包括司法程序中的和解、调解,以及司法程序外的协商),协商确定应赔(补)偿的款项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但是甲方协商确定的赔(补)偿金额以相应纠纷的法定赔偿标准的3倍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3倍以内的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当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本工程范围内以及本工程人员不发生、不参与破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抢夺等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违反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要求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同时,甲方有权将所涉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并禁止再次进入。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乙方应当对工程作业以及与工程作业相关的行为、事件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采取充分的防范措施,不得破坏、污染环境,并应当确保本工程人员不破坏、污染环境,否则乙方应当自行修复、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修复(处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工程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进行处理,直至驱离施工现场,涉及违约金的,相应款项由乙方负责支付。
    (七)为保障工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乙方应当按照下列第2项向甲方缴纳质量安全保证金,甲方有权直接用于发生相应事故时的赔(补)偿、采取补救措施等事宜。质量安全保证金不计息,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安全保证金尚有剩余的,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1、乙方于本工程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甲方名下帐户。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分别按中标合同价扣减  %管理费后金额的0.75%缴纳(即质量安全保证金合计为中标合同价扣减  %管理费后金额的1.5%)。
    2、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分别按中标合同价扣减  %管理费后金额的1.5%在工程款中扣留(即质量安全保证金合计为中标合同价扣减  %管理费后金额的3%)。
    (八)甲方按工程主合同造价的0.12一次性扣取安全专项基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提取,用于工程安全生产投入专项使用。
    九、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签订及履行
    (一)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及标的金额在 3万元以上的采购、租赁合同,应按照甲方《施工分包竞价比选管理办法》(渝交旅建设发〔2016〕80号)、《大宗物资采购办法(修订)》(渝交旅建设发〔2016〕84号)规定选择分包单位、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二)乙方应当严格控制本工程材料、机械设备、人工等的使用量,不得超耗、浪费,不得超经甲方工程管理部编制或审核的预算使用。如因客观情形确需超预算使用,乙方应当提前向甲方书面说明理由并经甲方同意才可实施,否则即视为乙方故意为本工程设定本不应当产生的债务、套取甲方工程资金。同时,乙方应当按照超预算部分对应的价格全额向甲方赔偿。

(三)乙方应当根据与第三方经营者合同的性质保存与合同发生金额一致的明细资料原件(即经乙方或者乙方授权人员签认的送货单、收货单、工程量清单、签证等能够反映第三方经营者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合同价款的凭据),并应当将相关明细资料原件或者经乙方签字认可与原件无异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备案。甲方接收相关资料仅用于备案,不进行实体审核,不等同于对资料的认可,确保资料真实性的义务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明知,乙方对外签署具有对账、结算性质的各类文件,均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代表(代理 )甲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承担其后果,因此,乙方实施此类行为时应当充分审慎,确保其真实性,乙方签署该类文件应当以前述明细资料作为依据,如果乙方签署的该类文件与事实不符,或者乙方未向甲方提交前述明细资料而直接签署该类文件 ,或者乙方没有前述明细资料而直接签署该类文件 ,并最终导致甲方因该类文件而承担责任的,即为乙方恶意为甲方设定债务,套取甲方资金。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就因此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向乙方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第三方经营者违约时,甲方拟针对其违约行为行使法定及约定的权利的,乙方应无条件认可并接受甲方行使相应权利的结果。

  (五)乙方应当对第三方经营者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乙方对本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负有的义务及责任并不因第三方经营者是否严格履约而发生任何减免。

(六)乙方应当及时协调第三方经营者办理完其所对应的合同的债权债务结算,经第三方经营者签章并经乙方签认后报甲方工程管理部备案,对于债权已获全部清偿的第三方经营者,乙方应当同时提交由该第三方经营者签章确认的证明债权清偿事实的书面材料。在本工程所涉第三方经营者的债权债务结算资料全部提交给甲方前,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就本工程支付乙方任何款项。
    十、甲方自行组织实施及整改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对工程自行组织实施、整改的,可以采取自行组织人力、物力组织实施、整改 ,以及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整改等任何可行的方式。如果甲方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是因为乙方的施工、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相关要求,则无论乙方此前已为此投入何等资源及费用,乙方均无权就其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整改内容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主张。
   (二)甲方自行组织实施的,乙方无权就甲方组织实施部分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主张。同时,因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自行组织整改的,乙方应当双倍赔偿甲方因整改发生的费用。
   (三)乙方无权对甲方自行组织实施、整改的费用标准及额度提出任何异议,但甲方组织实施、整改的费用标准以不高于施工主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的2倍为限(因法律变化或者市场价格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费用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的2倍的则不受此限制)。
   (四)甲方自行组织实施、整改对乙方施工造成影响的,乙方应当自行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在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全面履约 ,乙方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采取的措施不得对甲方组织实施及整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均不因甲方的组织实施及整改而发生任何减免。
    十一、工程资金
  (一)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执行下列第2项:
   1、不缴纳。
   2、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500000.00万元 ( 大写:壹佰伍拾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下列账户中: 

    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开云网页版登录(2024已更新)
    账号:230181856610001

纳税人识别号:915001057815714033      

    需变更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账户的,仅以加盖甲方公章的变更文书为准。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出现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的情形,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甲方应当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与第三方经营者的债权债务结算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但是相应债权债务结算资料或者其他书面资料表明本工程对第三方经营者负有债务的,甲方可直接以履约保证金支付,无需退还给乙方。

(二)涉及本工程资金之相关事宜均受甲方财务管理办法之约束。
  (三)资金管理按下列2项执行。

1、乙方自筹资金

(1)向工程建设发包方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自筹资金缴纳到甲方账户,再由甲方按主合同的约定缴纳。

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由乙方向甲方缴纳银行保函面额20%的保函保证金。

(2)按规定应当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中心服务费、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组织资金缴纳到甲方账户,由甲方统一缴纳。

(3)国家、地方规定或本工程招标文件、主合同约定应缴纳的其他具有保证、保障性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组织资金按相关规定及约定缴纳。

(4)甲方派驻项目人员或乙方项目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向甲方预缴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应向当地社保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具体工资标准及缴纳基数由甲方确定。

(5)与工程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涉各项税费、办理施工手续所需费用、工程管理及施工所需费用、履行工程相关的合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为工程购买保险所需费用)以及因工程实施而应承担的赔(补)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甲方从工程建设发包人处收到的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收到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工程建设发包方借款,以及以物抵债和委托工程建设发包方付款等视同甲方收款的情形),按照下列顺序处置:

a.缴纳本工程所涉各项税费以及依法依规应当向国家及地方缴纳的其他款项、费用;

b.甲方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

c.预留质量、安全保证金(如果扣取方式);
    d.预留安全专项基金;
    e.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该保证金被使用);
   f.扣取甲方行使法定及约定追偿权所对应的款项;
   g.支付工程生产资金(例如应支付第三方经营者的款项等);
    h.报销按约定应报销的款项。
    当期收款不足以按约处置的,乙方应当自行补足,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全面履约;当期收款按上述顺序处置后尚有剩余的,结转并入工程后续收款中,再按照上述顺序处置。
  (7)工程款项的处置以甲方从工程建设发包人处实际收到工程款项为前提,甲方未实际收到本工程款项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资金使用及处置要求,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垫资

(1)本工程招标文件或主合同约定的交易中心服务费的  %、工程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国家、地方规定或者应缴纳的其他具有保证、保障性质的款项均由甲方垫资,乙方应承担自垫资之日起至应收回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8%计算。

(2)甲方垫资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材料设备等工程款项,乙方应承担自垫资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主合同约定计量支付节点止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8%计算。在发包人进度款计量金额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0%之前,发包人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进度款优先抵扣甲方为本工程垫支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材料设备等工程款项,在达到工程总造价50%之后的当期支付款中,一次性扣除甲方应收取的管理费,如当期支付款不足以抵扣甲方管理费,则延至下期,以此类推

截止主合同约定计量支付节点并完成工程建设发包方计量审批程序后,乙方不再承担工程建设发包方当期计量应支付金额(在发包人进度款计量金额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0%之前不扣除甲方应收取的管理费,50%之后扣除甲方应收取的管理费,无论是否实际到达甲方账户)的资金占用费,剩余垫资部分继续计算资金占用费。

(3)甲方派驻项目人员或乙方项目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应向当地社保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及除业务招待费外的日常开支可由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经乙方确认后由其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8%计算。

(4)甲方从工程建设发包人处收到的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收到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工程建设发包方借款,以及以物抵债和委托工程建设发包方付款等视同甲方收款的情形),按照下列顺序处置:

a.缴纳本工程所涉各项税费以及依法依规应当向国家及地方缴纳的其他款项、费用;

b.甲方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及资金占用费;

c.甲方垫资工程款;

d.预留质量、安全保证金(如果扣取方式);
    e.预留安全专项基金;
    f.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该保证金被使用);
   g.扣取甲方行使法定及约定追偿权所对应的款项;
   h.支付工程生产资金(例如应支付第三方经营者的款项等);
    i.报销按约定应报销的款项。
   当期应收款不足以按约处置的,甲方继续垫资,按照本章相应条款规定计取资金占用费,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全面履约;当期收款按上述顺序处置后尚有剩余的,结转并入工程后续收款中,再按照上述顺序处置。
    (四)乙方明知且确认,甲方就本工程从工程建设发包人处收到各类款项均系甲方所有,属于国有资产,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工程款项按本合同约定清算完毕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才属于乙方的个人承包所得。
    (五)本工程对外支付的每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经营者支付的合同款项),乙方应当确保款项发生的真实性,应当确保每笔款项发生均有相应的依据(例如合同、协议、对账、结算、方单、签证等),甲方有权于款项支付前后的任意时间要求乙方提交相应依据以供核对。只要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人员签署了相关财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支票、资金计划、资金使用审批表等能够反映相应款项收支安排及实际收支情况的凭证) ,即视为其系经乙方充分核实后所作的认可。如相应款项经查核与基础法律关系及事实不符,或者乙方无法提交前述款项支付依据的,则视为乙方串通相应收款方虚构事实骗取甲方资金,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对所涉款项支付流程的审批仅系对工程资金使用的监控,乙方确保相应款项发生真实性的义务及责任并不因甲方的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而发生任何减免,甲方也无需因此对乙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六)乙方筹融资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以甲方名义为本工程筹融资,更不得以甲方名义为本工程以外的其他事项筹融资,乙方以自己名义筹融资的成本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甚至讨薪事件时,甲方有权直接动用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如履约保证金被动用,乙方应于动用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十二、工程财务
   (一)乙方应接受甲方财务人员的正常监督管理,并应当配合甲方财务人员完善工程财会相关手续。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工程完工前,由甲乙双方对本工程的债权债务状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办理双方的工程财务决算。
   (三)乙方承担涉及本工程的所有税费,甲方有权在本工程所收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从工程建设发包人收取的工程款)中代扣代缴。
   (四)本工程对外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乙方报销的款项,乙方应当事先将对应的发票提交给甲方,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对发票进行充分审查,确保其提交给甲方的发票合法、规范、真实、有效、信息准确,确保发票类型合法合约,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本工程款项的支付、乙方不得就本工程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直至乙方按约提交相关发票。
    甲方按照乙方提交的发票付款后,发现相应发票不真实、不能认证,或者不具备真实有效发票的其他要件,乙方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全额退还给甲方。
    因发票问题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与工程建设发包人的结算(含第三方审计、国家审计等结算方式)
    (一)乙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具体经办本工程与工程建设发包人的结算事宜,乙方对本工程与工程建设发包人的结算结果负责,并应当确保本工程与工程建设发包人办理结算所需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如因资料缺失、无效、效力瑕疵等原因导致送审结算无法得到认可或者被审减的由乙方承担其全部后果及责任。
    (二)乙方应当按照施工主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程序等向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工程建设发包人指定的单位报送结算送审资料,但是,乙方送审前应当先行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签字确认的全部送审资料复印件,征得甲方许可后才可送审。
    (三)本工程需以第三方审计或者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无论其审计结果与乙方送审资料是否相符,乙方均无条件认可并接受以其审计结果作为本工程与工程建设发包人的最终结算。
     十四、工程保修
    乙方应当严格履行主合同关于工程保修的相关约定,甲方依据主合同向乙方发出的保修通知,以及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物管单位发出并经甲方转发给乙方的保修通知,乙方应当无条件严格执行,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或者转发的保修通知无法送达,或者乙方未严格按照甲方发出或者转发的保修通知执行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
    十五、投诉及群体性事件
    (一)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不发生任何有效投诉(例如投诉当事人向甲方投诉、向工程建设发包人投诉、向行政机关投诉等并被查实)甚至群体性事件,不致甲方因本工程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及索赔,受到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处罚,不致甲方征信、资质、资格受损,更不得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导致前述后果。
    (二)群体性事件,是指参与人员或者受影响人员或者可受影响人员3人以上,或者向不特定对象表达诉求的事件及行为。例如拉横幅、发传单、集会、静坐、游行、断水、断电、自伤、自残、以准备自伤自残相威胁、围堵办公场所、围堵政府机关、集体向政府机关表达诉求等。
    (三)本工程发生投诉事件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所涉任何款项,直至乙方解决该投诉事项。
    (四)本工程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所涉任何款项,并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60分钟内实施下列两项行为之一:
    1、乙方认为群体性事件中投诉者的诉求是基于虚假事实的,应当告知甲方,并与甲方一起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乙方以电话、短信、邮件、微信、QQ等形式与甲方的沟通均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2、组织资金支付,解决相关事项。
    鉴于乙方对本工程应当具有全过程的监管,因此,除以上两项行为之外,并不存在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核实相关事项等不确定情形。无论乙方就相应的群体性事件提出何等异议,只要乙方未按约实施上列两项行为之一,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通知、认可群体性事件中投诉者的诉求,如果该类诉求涉及款项支付,同时视为乙方委托甲方按照该类诉求直接代乙方进行支付。

    (五)如果投诉或者群体性事件中投诉者的诉求涉及需乙方支付的款项,并且行政机关等有关主管单位指令甲方先行支付的,乙方无条件认可、接受该类指令以及甲方因该类指令而发生的支付行为。如果该类指令事后被证明确实不符合事实及法律,由乙方自行向发出指示的单位维权,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权利主张。
    (六)甲方代乙方支付款项的方式为:先以本工程收到的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从工程建设发包人收取的工程款)支付,不足以支付的甲方可以垫付,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十六、违约责任
    (一)本工程发生工期延误(无论是阶段性工期延误还是总工期延误)的,施工主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未严格执行各类整改通知的,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乙方拒不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乙方拒不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三)本工程因任何原因被有关主管单位约谈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刊物、网络、通讯软件等可向不特定多数人或者3人以上特定人群传达信息的各种媒介。
   (四)乙方直接向工程建设发包人收取本工程款项的,应当按其所收工程款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3款,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选择性施工的,应当按照其已施工内容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怠工的,每持续一天,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O.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签署相关合同的,每发现一例,乙方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6款,每发现一例,乙方应当按照其以甲方名义筹融资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违约责任。
    1、本工程发生有效投诉的,乙方应当按照 1000 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群体性事件并对甲方造成不利后果的,应当按照2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导致甲方征信受到不良影响的,无论事后该不良影响是否消除,每发生一次,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100000元(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事件情况直接确定)。
    3、导致甲方被地区限制准入的,无论事后该限制是否解除,每发生一次,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50000-500000元(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事件情况直接确定)。
    4、同一行为或事件同时出现上述第2、3项所涉情形的,其违约金按照各该条款累加计算。
   十七、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交付履约保证金但乙方未按约交付;
    2、乙方发生3次以上任意违约情形;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少于3次违约甲方即得合同解除权的,按照各该条款执行;
    3、乙方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乙方私刻与甲方或者与本工程有关的印章的(涉嫌犯罪的,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

    发生上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就其已履约部分在甲方尚有应收款的,或者乙方因本合同而对甲方尚有其他应收款的,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由甲方处置。
    (二)即使本合同因无效或者被解除而终止执行,本合同关于发票、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及群体性事件、违约责任、联系与送达、担保、争议解决的各条款仍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仍应参照执行各该条款。
   (三)乙方开始施工后,本工程施工主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负担任何责任
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工程建设发包人主张相关权利。
    (四)无论本合同因何原因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均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已完工程的质量检验、验收、资料移交等相关事宜。
    十八、联系及送达
    (一)乙方提供下列通讯方式,甲方可选择适用其中任意方式与乙方联系,向乙方发送文书、讯息(例如通知、函告
指令等):

1、邮寄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手机:             
  2、传真
  传真号:                       
  3、直接送交、电话、手机信息。
  接收人:      ,接收人手机:             
  4、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                              
   (二)甲方向乙方发送文书、讯息的送达时间。
   1、直接送交的,以签收之时为送达之时。
   2、邮寄的,以邮件发出之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中午12时与邮件被签收之时相对比,以时间在先者为送达之时。
   3、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其他形式的文书讯息,以该文书、讯息发出之时为送达之时。
   4、邮件、文书、讯息被拒收或者被退回,或者乙方提供的对应通讯方式无法收件的,视为自相关邮件、文书、讯息发出之时已送达。
  (三)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指令等文书、讯息的,除非该条款明确约定收到仅指乙方实际收到,否则所涉“收到均指乙方实际收到或者本合同约定视为送达的情形,乙方收到的时间即本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约定的送达时间。
   (四)如果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并诉诸司法途径(仲裁、诉讼等),则无论该纠纷处于何种程序或阶段(诉前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乙方提供的通讯方式均适用于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向乙方送达案件相关各类文书,其送达时间亦适用本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的各项约定。如果乙方向司法机关书面提交的确认其送达地址的文书(例如送达回证)与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不符,则以该文书载明的地址作为乙方接收司法机关送达文书的地址。
    (五)如果乙方对通讯方式作出变更,仅以甲方实际收到并认可的变更文书为准。
    (六)无论甲方向乙方发送文书、讯息的具体经办人是何人,只要甲方认可该经办人的行为(无论事前认可还是事后追认),所涉文书、讯息均视为由甲方向乙方发出。
    十九、争议解决
    (一)乙方必须及时处理涉及本工程的各类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如果出现仲裁、诉讼案件,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据、完善相关手续;

    2、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直接委托案件代理人,代理费由乙方承担,但是代理费不得高于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关于律师代理费的强制性规定。乙方拟自行确定代理人的,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甲方工作流程办理;
    3、因仲裁、诉讼案件需以甲方名义支出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代理费,以及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由甲方支出的全部款项)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4、如果甲方因涉及本工程的各类法律纠纷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甲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附则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1、本合同所称工程建设发包人,是指将工程交予甲方承建的单位。
    2、本合同所称物管单位,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包括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前期物管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发包人销售所涉物业之后的物管单位。
    3、本合同所称第三方经营者,是指为本工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周转材料出租方、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
    4、本合同所称签约合同价,是指主合同下浮管理费后的合同价。
    (二)本合同涉及乙方以甲方名义,是指乙方行为令其相对人认为乙方系代表(代理)甲方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乙方以甲方内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相关行为;
    2、乙方以本工程项目的名义实施相关行为;
    3、乙方在相关文书(该文书载明的当事人包括甲方或者甲方内部单位或者甲方分支机构或者本工程项目)上签字认可;
    4、乙方将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的印章加盖于任何文书之上。
    (三)本合同约定按照小时或者分钟计算时间的,从发生 (以及视为发生)合同约定的对应情形时开始持续计算;本合同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除甲乙双方特别书面约定的以外,时间的计算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
   (四)本合同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本合同涉及货币的,除非相应条款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均指人民币。
   (六)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以及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索赔的,甲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各类保证金、工程建设发包人就本工程支付的款项、以及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涉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就所涉赔偿及追偿向乙方索赔资金占用损失(自发生应当赔偿、追偿之情形的次日起,以赔偿款、追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赔偿款、追偿款、资金占用损失全部偿清之日止),所涉资金占用损失甲方亦有权在前述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对甲方扣款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甲方的扣款通知后1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及证明材料,否则即视为乙方认可扣款事实及金额。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的扣款通知无法送达的 (例如被拒收、被退回、无人收件、地址错误等),视为乙方认可扣款事实及金额。对于乙方按约提出的异议及证明材料,甲方经审核后应当将审核结果告知乙方,乙方仍有异议的,适用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七)本合同涉及的甲方相关制度,如在本合同签订后有修订的,以修订后制度为准。
    (八)本合同正文文本如果出现修正(例如删除、修改增加等,且无论系手写、打印或者其他修正方式),唯有修正的内容及形式均一致时才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否则该修正内容无效,仍以修正前的文本为准。

(九)乙方就本工程的对外行为权限仅以本合同明确约定以及加盖甲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为准,甲方认可乙方签认的涉及本工程的某项文件的,仅系对该文件的确认,并不代表甲方已授权乙方自由签署同类文件,更不代表甲方已授予乙方其他权限。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已特别注意本合同中关于设定、变更、排除、限制、加重、减免权利、义务、责任的条款,并已逐条进行明确、充分的说明、协商,直至各方均充分理解
并一致接受。本合同各项条款均是经充分协商后达成,是双方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责任的完全理解以及对市场环境的充分调查、评估后达成的合意,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双方自由、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为签字(章)页,无正文,如果出现正文,该正文内容无效】
甲方(盖章):重庆交旅            乙方(签名按指印):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期:              

 

部门负责人:          (签名)

 

经办人:               (签名)                

 

日期:               日      

 

 

 

 

 

 

 

 

 

 

 

 

 

附件二

景典•龙都一期工程项目个人全额承包

 

 

竞价人名称:                            (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一)竞价比选书

 

致:                  

经考察现场并根据贵单位提供的竞价比选规则,我方愿以总价下浮   %的报价完成竞价文件规定的内容,并承担工程完工后的保修义务。

1、一旦我方竞价中标,我方保证在   日历天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2、一旦我方竞价中标,我方承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如果我方竞价中标,我方将按竞价文件要求提交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对此承担责任。

4、我方承诺按公司竞价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履行本工程的应尽义务。

5、我方同意我方竞价比选书始终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

6、在签署个人全额承包合同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竞价比选书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

 

 

竞价人(签字):                            

 

 

日期:       

 

 

 

 

 

(二)资格审查资料

1提供个人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并由党群工作部加盖部门章或负责人签字证明;

2、提供5年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及提供2个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本公司证明须工程管理部开具证明书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部门章;其他公司证明,由原单位开具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下载:景典龙都1-3幢楼,9-11幢楼,12幢楼(车库局部)施工图2016.6.30

 

 

 

 

 

 

 

 

 

 

 

 

 

附件三

 

《开云网页版登录(2024已更新)项目个人全额承包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招标施工设计图、中标清单、中标施工方案、总承包合同

(以上均为电子版)